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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要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
  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
  通知
  鄂府发〔2022〕8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大盘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国家、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精神,我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6日
  (本文有删减)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
  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
  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一、财税政策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留抵退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 
  (二)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法定时限下达各类转移支付预算,常态化用好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按规定收回结余结转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全市重点支出。 
  (三)加快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2022年8月底前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第二批专项债券资金基本使用完毕。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四)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当年向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并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测算,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进一步扩大农业担保业务规模,按照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70%,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标准,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领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1:10比例放大信贷额度,加大对农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信贷支持。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采购比例阶段性调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预留部分的采购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到10%—20%,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应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鼓励少收或免收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确需收取的各类保证金,按规定第一时间退还。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给予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六)扩大实施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2022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按30%返还的予以差额补足。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理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补助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鼓励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2022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吸纳毕业三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金融政策 
  (八)做好接续融资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给予支持资金的比例由1%调整至2%。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发挥“鄂尔多斯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缓解信息不对称。推动金融机构和核心企业、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专项行动、金融支持稳增长和“稳企纾困”专项行动、金融“贷”动绿色发展专项行动。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依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鼓励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困难的市场主体降息减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支持4家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支持和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推动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强化问题解决和协调调度。储备充实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宣传和指导培育。在自治区奖补基础上,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香港上市给予500万元奖补;新三板挂牌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围绕全市18条重点产业链,引导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投放更多中长期贷款,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延长项目贷款期限。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几家抬”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专精特新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等重点领域。推动银行创新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产品服务,减少企业续贷、倒贷压力。 
  三、稳投资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在科学论证前提下,有序实施重点水利项目,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力争2022年水利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 
  (十四)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全面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与国家和自治区衔接,争取更多项目纳入规划盘子。铁路方面,积极推动包银高铁鄂尔多斯段、鄂托克前旗至上海庙铁路和重点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进度,积极争取相关鼓励政策和铁路债券,力争推动开工一批补强路网的干线、联络线和集运站项目。民航机场方面,加快我市与中国商飞合作“四中心一学院”航空产业项目落地,有序推进航空器维修基地、航空培训中心项目建设。力争乌审旗、鄂托克旗通用机场建成通航。公路方面,积极推动已开工项目国道210线添漫梁至越家壕一级公路、省道317线陶利至昂素改建一级公路等项目建设进度。做好2022年我市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建设,年内计划投资10亿元。 
  (十五)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有条件旗区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推动地下各类管线入廊。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城市管网“数字地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年内新建改造城市地下管网不少于390公里。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启动市级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城市体检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公园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城镇生活垃圾治理等项目建设。 
  (十六)加大生态环境重点项目建设力度。启动“十四五”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推进矿井疏干水、中水等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推动重点区域清洁取暖改造治理工程,开展道路扬尘治理、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和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提升大气环境治理水平。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保障流域水质稳定达标。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建设黄河流域鄂尔多斯段生态环境智慧化监测体系,建成入河排污口智能监测监控管理平台。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紧盯国家、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进展,启动我市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工作。鼓励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支持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行重大项目集中联动审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攻关,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清零”行动、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计划、中小企业“五企”培育工程等系列行动,落实好鄂尔多斯市“科技新政30条”、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等政策,2022年市旗(区)财政安排资金5.5亿元,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支持。培育申报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及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促消费政策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措施。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引导促进平台企业与优势特色产业合作,大力发展电商经济,推动工业产品、农畜产品、数字创意产品等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加快能源、化工、冶金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生活服务类平台发展。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 
  (十九)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落实好《鄂尔多斯市现代服务业升级三年行动工作方案》(鄂府发〔2021〕312号),2022年市旗(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用于汽车、家电消费奖励。 
  (二十)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服务行业,通过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激活居民消费潜力。2022年全市发放消费券1亿元以上,其中市级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二十一)激发文旅消费潜力。落实好《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鄂府发〔2021〕52号),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推动发展夜间经济、开拓客源市场等。2022年,再安排资金3500万元,用于全市景区门票促销、文旅企业贷款贴息和支持城市游、近郊游、乡村游。 
  (二十二)推动首店首发经济发展。将“首店经济”作为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重要抓手,落实自治区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市、旗区两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对国内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知名品牌或授权代理商落户鄂尔多斯给予支持。 
  五、农牧业稳增长政策 
  (二十三)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落实好各项粮食收益保障政策。扎实做好2022年大豆、玉米、马铃薯生产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推广补贴等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十四)健全完善畜牧业支持政策。统筹用好国家、自治区畜牧业良种补贴、禁牧草畜平衡补贴等各类政策,确保及时发放到位。支持羊绒羊毛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好自治区财政羊绒收储贴息政策,稳定羊绒价格。畅通农畜产品销售渠道,保障农牧民收入。 
  (二十五)做好农牧业应急抗旱工作。积极应对当前旱情影响,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和范围,鼓励推广种植绿肥翻压还田、增施有机肥,增加土壤蓄水保墒能力。对灌溉、供水困难地区,大力建设节水、保灌设施,支持建设和维修抗旱机井、集雨窖、截伏流蓄水池等设施,支持开展抗旱应急拉水、移动灌溉、节水灌溉。安排应急抗旱资金1000万元,对受灾地区发放农业抗旱专项救灾补贴,支持引导受灾农牧民改种“杂粮杂豆”等小日期作物;对西部旱情影响较重的牧区,根据草畜平衡计算载畜量,发放应急抗旱饲草料补贴。抓好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落实,降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对农牧民的损失。 
  (二十六)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纾困。发挥政府性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各类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加大金融机构放贷、政府性资金贴息力度。规范引导、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牧业领域。 
  六、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七)落实煤炭增产保供任务。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动保供核增产能和调增建设规模煤矿依法依规加快手续办理。 
  (二十八)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进新建、在建煤矿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加快开复工建设和试运转工作。加快在建煤电、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进度。推动煤制油气项目开工建设,有序推进列入自治区规划的天然气管道建设。推动“风光氢储车”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加快库布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进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的前期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源网荷储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等新能源项目。加快智慧陆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油气电氢一体化加注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九)提高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和水平。压实各旗区储备责任,用好国家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提升煤电企业电煤保供能力。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煤制燃料战略储备能力。督促新建、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储煤能力,确保新建、技改煤矿储煤能力达到要求。指导煤矿、洗(选)煤厂建立健全煤炭库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煤炭储备设施,确保突发情况下煤炭供应平稳有序。全面做好电力保供工作,完善有序用电预案,确保电力供应稳定。 
  (三十)进一步增强运力保障。落实我市已签订长期协议和进口煤应急保障任务的运力计划,加强协调对接,整体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升配套集疏运系统装车能力,推动朔黄、大秦、唐包、浩吉等铁路按最大运输能力保障需求,确保我市铁路外运通道畅通。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三十一)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企业在6个月内补缴,鼓励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开展“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等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持续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在招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招标担保。 
  (三十二)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所在旗区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于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适当减免承租人房屋租金或允许承租人延期缴纳租金。2022年,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三)积极推进民航业恢复发展。加强民航基础设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民航机场拓宽融资渠道。持续加大对航班航线支持力度,全力推进“干支通,全网联”航空区域性枢纽建设,充实鄂尔多斯机场航线网络布局。 
  (三十四)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强化“白名单”企业服务举措,扩大“白名单”企业范围,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列入国家、自治区“白名单”。“一企一策”帮助工业企业解决生产运行困难和问题。提升要素流转效率,中心城区土地供应分别委托东胜区、康巴什区实施。发生疫情时,产业链供应链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闭环生产。加强工业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服务。 
  (三十五)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落实政策不加码、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全面取消防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入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要求,核酸检测结果全国互认通用,有效期内禁止重复检测。在司乘人员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可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保障通行;对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货车司乘人员,采取“核酸+抗原”检测,抗原检测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车辆通行,核酸检测发现阳性立即实施管控。客货运司机、快递员到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属地财政予以保障。 
  (三十六)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货车司乘人员服务。对穿行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城市运输重点物资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在全过程实现闭环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白名单”管理;对穿行或短时停留不超过4小时的通信行程卡不赋“*”;对穿行时间超过4小时但不超过8小时的,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通信行程卡中的“*”。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防疫检查点等货车司机聚集地,建立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立即解除健康码“弹窗”等异常状态。在城镇外围、疫情检查站前端设置便民采样点,为货车司机提供“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服务。 
  (三十七)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建设一批冷链物流项目,申报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落实好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达拉特旗创建县域商业建设示范县,推进建设空港、供销社等综合商贸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各旗区升级改造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在达拉特旗、准格尔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等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积极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额度,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 
  (三十八)加大稳外资稳外贸工作力度。加大对新设立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力度。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准国民待遇,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支持资源类大宗商品进口,推动实施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用好自治区“蒙贸通”“蒙贸贷”平台,不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大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力度,畅通外商投资企业建立投诉渠道,市本级和各旗区开通外商投资投诉服务热线受理外商投诉。 
  八、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九)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对于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将每户家庭年支取金额上限22500元提高至30000元,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支持政策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及时下达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5407万元,提高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助力援企稳岗。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除按规定予以贴息外,2022年市、旗区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补贴个人承担利息部分。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项目用地需求。深入开展农牧民转移就业促进计划,加强邻近及周边省市劳务对接并共享用工需求,结合实际培育优质特色劳务品牌,提升劳务品牌吸纳就业能力,多渠道促进农牧区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 
  (四十一)做好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守护好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供应安全,强化产销对接衔接,鼓励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稳定重要生活必需品销售网点,调整优化应急投放网点布局。实化细化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强化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分析预警。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鼓励各旗区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四十二)兜牢筑牢社会民生底线。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社会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手中。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疫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对存在重大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户籍不在本地的生活临时遇困人员可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着力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积极争取自治区奖补资金。 
  (四十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 
 
时间

2022-06-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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