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工作,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商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同时,联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厅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机制。
《工作方案》明确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相关要求。初步形成监管责任明确、制度措施健全、回收渠道畅通、管理信息共享的废弃汽车治理体制机制。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基本解决废弃汽车影响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持续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方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加强对盟市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狠抓工作落实。
各盟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稳妥有序实施,确保完成《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协调机制》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工作规则以及工作要求,成员单位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11个部门组成。
下一步,各成员单位将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时间
2023-02-13 13: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作者
马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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