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府发〔2023〕1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资扩量提质若干政策
为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大外资企业支持力度,推动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外资项目落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4号)部署要求,在《鄂尔多斯市支持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政策》(鄂党发〔2022〕3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重大项目外商投资
1.对年度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世界500强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3%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2.对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设、增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二)支持重点产业外商投资
1.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且年度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示范应用等节能环保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对投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设计研发、商贸物流、文旅康养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羊绒、绿色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现代农牧业领域,对全市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且年度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支持外商利润再投资
境外投资者使用从境内获得的已分配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且年度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外商设立研发机构
对在我市设立并认定为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在我市成立新型研发机构并经备案的,按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20%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三、认定依据
(一)年度到账外资,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含外国自然人)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具体金额以在政策适用期内企业注册资本项下的外资到账且已纳入鄂尔多斯市直接利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统计口径为准)的外方股东出资数额为准。
(二)年度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指截至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月31日,企业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
(三)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
(四)新设项目,指政策适用期内在我市新设立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额度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后投资建设项目,设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五)增资项目,指政策适用期内已在我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办理增资手续并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后投资建设项目,增资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六)世界500强企业,以列入近3年《财富》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且500强企业总部位于境外。500强企业可以上榜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名义投资,500强企业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申请企业中的占股不低于30%。
(七)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确定,企业总部位于境外,且持有申请企业的30%及以上股权。
(八)本政策所指撤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者减资,对企业实行注销、迁出,外资转内资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经营行为需合法合规,在金融监管、税收缴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无重大违法或失信记录。
(二)申报项目不得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领域项目。
(三)申报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类金融业项目。
(四)企业或其外国投资者不存在到账后短期内撤资等非正常商业行为。
五、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支持资金申请。
(二)申报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信息报告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投资建设基本情况及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四)业务经办银行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信息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增资证明,包括增资备案回执、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增资到账凭证等。
(六)到账外资支出情况,包括资本金账户变动流水、投资协议、资金使用方向(包括土地出让、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原材料购买、研发费用等支出明细及董事会决议、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等外资支出情况证明。
(七)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说明,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中英文名称、所属年度、排名,若以500强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名义投资,还应附股权结构图及能证明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等。
(八)申请“一事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书,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企业的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入、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前景、行业内占有率、行业地位,以及企业在行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对我市产业贡献作用说明等材料。
(九)申报企业承诺享受资金支持后三年内无撤资等非正常商业行为的声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旗区商务(投促)主管部门。
(二)旗区商务(投促)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税务、发改、市场监管和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等对申报材料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生产经营真实性后,出具外商投资支持资金申请文件,连同企业上报基础材料于3月底前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聘请第三方开展独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兑现支持政策。
七、监督检查
旗区商务(投促)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政策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监督企业切实履行享受政策后三年内不撤资承诺。对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支持行为的,一律撤销支持资格,责令退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本政策所涉支持资金等均为税前金额。汇率按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支持资金由旗区(园区)先行兑付,最终市与旗区(园区)按比例分级负担。
同一企业(项目)同时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其他同类型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兑现。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时间
2023-03-26 11:16
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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