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关注官方微信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遏制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区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合理配置露天煤矿用地,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支持露天煤矿联合重组,促进露天煤矿高质量发展。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警预报,实现地震、极端灾害天气、地质灾害、卫星图像等监测信息共享互通。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分级监管要求,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加快推进露天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生产状态和安全状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紧盯露天煤矿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四、露天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长带班制度,严禁挂名行为。露天煤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监测设备要齐全完好,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五、检测检验、设计、评价、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据实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施办法》要求,每季度动态调整露天煤矿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情况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露天煤矿分类评级结果的科学应用,将C类露天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改,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派驻专人盯守,整改到位并经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C类煤矿的检查频次。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对C类煤矿开展产能核定工作。
  七、露天煤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外的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露天煤矿每月要向属地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台阶高度等安全生产要素,由所在地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向社会公示。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九、露天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包括专用地震监测台网、边坡雷达在内的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调度系统,实施24小时在线监测,并与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要全面查清边坡断层、采空区、废弃巷道等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确保治理到位。在采场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必须设置公告牌,载明现场安全风险,明确告知从业人员紧急避险撤离的情形和权利;出现滑坡、坍塌等事故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露天煤矿必须加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采煤工程不得对外承包;生产能力5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个,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个。承包单位要与本矿队伍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露天煤矿招标时要根据本矿生产能力,明确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要设置下限拦标价,并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企业,不得简单以最低价中标。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的主体进行分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工程。
  十一、露天煤矿要依法依规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二、露天煤矿同一开采平盘、同一采掘带,采剥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运输设备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300米工作线范围内,从上至下全部台阶单班作业人数不得多于29人。
  十三、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状态、停产停工原因、复产复工批复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要畅通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露天煤矿采取“四个一批”处置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安全条件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二)整合重组一批。对资源划分不科学、不合理,井田面积小、无法实现正常采剥作业,或者相邻煤矿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煤矿,依法依规实施整合重组,推动小型露天煤矿向大型矿山转型,实现管控一体化、开采智能化、装备重型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精细化、生态资源化。
  (三)改造提升一批。对现有储量大、现场管理好、技术人员配备强的露天煤矿,推动无人驾驶、边坡雷达监测等先进技术应用,通过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改造,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规划新建一批。充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势,稳步推进煤炭产能接续,新建现代化大型露天煤矿。
  十六、各地区要及时研究解决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土地利用、矿权重叠等突出问题,积极协调解决相邻露天煤矿边帮压煤问题。
  十七、综合考虑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灾害风险等因素,科学论证,严把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煤矿项目审批关。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履职尽责,对在露天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在相关表彰奖励时积极予以推荐;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时间

2023-04-28 11:00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