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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 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管理信用 评价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24〕51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家政服务提质扩容,结合我市家政服务领域工作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方案》,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2025年4月22日
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内商建字〔2024〕51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4〕2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家政服务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包括本市从事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孕产妇护理、婴幼儿护理、老人和病人护理等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惩结合”原则,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级分类,建立监管标准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五条  全市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信息及市场主体报送信息为基础,综合采用“等级熔断+指标评分”双轨制的评价方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与等级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

等级符号

等级含义

分值范围

信用风险提示

A

信用良好

[800,1000]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低

B

信用较好

[600,79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较低

C

信用较差

[350,59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较高

D

严重失信

[0,34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高

 
  第三章 信用监管
  第八条  全市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九条  对于A 级市场主体,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落实信任保护原则,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1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
  (三)公开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形象宣传、各类嘉奖表彰和典型选树活动中优先推荐;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于B级市场主体,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每年检查不超过2次;
  (二)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方面不予限制,企业形象宣传、各类嘉奖表彰和典型选树活动中推荐;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C级市场主体,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实行重点关注,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二)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审慎安排财政性资金扶持,建议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三)公开违法违规记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影响较严重的予以曝光;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D级市场主体,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暂停政策性资金和项目等扶持,商务部门向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
  (三)公开违法违规记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并坚决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商务领域信用“黑名单”认定备选名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家政服务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信用中国(鄂尔多斯)、鄂尔多斯市信用主管部门,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中的广泛应用,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诚信意识,持续增强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官方平台及“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公示,市场主体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场主体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应当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在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官方平台和“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存在不良公共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申请修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修复完成信息同步至相关平台、部门。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调整后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重新进行信用评定。重新评定的评价分值影响信用等级,应通过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官方平台及“信用中国(鄂尔多斯)” 网站公示更新后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统筹工作,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行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开展信用评价期间,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方案
  一、受评主体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范围内从事和提供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孕产妇护理、婴幼儿护理、老人和病人护理等有偿服务的市场主体。
  二、信用等级设定
  受评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分值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A、B、C、D四个等级释义如下: 

等级符号

等级含义

分值范围

信用风险提示

A

信用良好

【800-1000】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低

B

信用较好

【600-79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较低

C

信用较差

【350-59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较高

D

严重失信

【 0 -349】

表示该主体在该年度的信用风险高

  评价结果实行“年度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更新准则,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工作。其中,对触发信用熔断情形的受评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等级作不定期调整;对历史年度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存量主体,采取分批分期方式开展信用等级补评工作。
  三、信用评价参与条件
  (一)成立时间不满6个月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暂不纳入信用评价。成立时间满12个月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均自动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二)成立时间满6个月但未满12个月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可自愿申请参与信用评价。在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的前提下,其初始信用等级暂定为 B 级。
  四、信用评价方法
  成立时间满12个月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采用等级熔断和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受评主体符合《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等级熔断指标项》(附件1)时,直接判定其信用等级。等级熔断指标法采用的时间节点数据,不仅包括受评主体上一年度的的信用信息,而且涵盖上一年度至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前的相关指标。
  (二)受评主体不存在等级熔断指标项时,按照指标评分法,判定其信用等级。指标评分法总分值由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赋分分值(60%)和信用评价指标分值(40%)构成。
  受评主体在受评年度期间,无不良公共信用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赋分分值按照100%计算;存在1-5条不良公共信用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赋分分值按照90%计算;存在6条及以上不良公共信用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赋分分值按照80%计算。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的相关数据以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为主,其他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为辅。
  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计分指标和扣分指标,所采用的评价数据,仅基于受评主体上一个自然年度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详见《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计分项)》(附件2)、《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扣分项)》(附件3)。
  五、信用修复事项说明
  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的多样性、信用修复条件与不良信用记录的关联性,以及各部门对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修复条件和审核标准的变化等因素,授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涉及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流程及材料,请参照“信用中国(鄂尔多斯)”网站中“信用修复”板块中“信用修复指引”相关内容。
  六、申请补评流程
  (一)申请材料提交流程
  1.市场主体应当向所在旗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重新评定申请材料,同步提交信用修复完成的作证材料。
  2.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和真实性核验,出具信用评价重新评定初审意见。
  3.经初审符合重新评定条件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向市商务局提请信用评价重新评定。
  (二)评定结果认定程序
  市商务局自收到旗区商务主管部门重新评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评价实施单位出具《信用评价重新评定通知书》。信用评价实施单位自接到家政服务业市场信用评价重新评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更新和等级重评,并将评定结果同步反馈至市商务局,并在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官网及公众号进行公示。
  七、审核标准事项说明
  审核标准以《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家政服务业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方案》为依据,不另行规定。
         
时间

2025-04-22 15:36

来源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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