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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加油站规划确认和成品油零售许可程序的通知

  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局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结合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商务厅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政商贸字[2011]1056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年以来我市的运行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X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0号,SB/T1039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办消费函[2020] 439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府发[2017]20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本着“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减少办事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对全市境内加油站规划确认和成品油零售许可等有关程序作进一步简化。
  一、关于加油站规划确认
  (一)加油站设置
  1.城区加油站设置:城区、镇区、开发区(园区)、物流园
  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 0.9km。
  2.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交通部门对服务区的设置要求可适当增加。
  3.国道、省道、县乡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 6 对原则上相邻两站之间距离同侧不低于 15 公里,且与紧邻该道路沿线加油站的间距不低于 1.0公里。
  4.重要道路交叉口及其它车流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增设加油站。在相关部门核准的加气站内,也可适当增设加油站。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出加油、加气、充电等多种能源供给,建设综合服务站,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二)申请加油站规划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新建加油站申请表》 (附表 1);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拟建设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3.守信承诺书: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用地预审与规划意见的支撑性文件;
  5.拟建加油站和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位置示意图,需经旗区商务主管部门2名以上现场实勘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单位资质和设计施工图、工艺流程图等相关图纸);
  7.旗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8、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下开发区(园区)、物流园区新建加油站的要有批准设立该园区的支撑性文件。
  二、关于成品油零售许可
  (一)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取得规划确认(核准)的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 2);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平面图及建设完成全景图片 );
  3.守信承诺书;
  4.加油站规划确认 (核准)文件复印件;
  5.加油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复印件;
  8.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一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使用权归加油站所有的证明材料;
  9.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装置验收意见书》或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
  10.城市建成区加油站提供《排污许可证》,其他地区加油站提供《排污登记表》。城市建成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加油站,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和加油站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11.计量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12.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3.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资料;
  14.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15.旗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已取得加油站规划确认(核准)文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加油站投资主体变更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资产转让协议。
  (二)办理加油站投资主体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加油站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经营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办理主体变更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注销申请表》 (附表 3);
  2.原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其注销的书面决议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注销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加油站投资主体转让变更登记表》(附表 4);
  5.无债务纠纷的资产转让合同(协议)和公证文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6.新经营单位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8.守信承诺书;
  9.新经营单位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二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无相关证书的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旗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权归加油站所有的证明文件;土地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属于集体土地的,原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期限未满,且加油站转让合同中明确将以前土地租赁协议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至买受人名下的,可不提供新的土地租赁协议;
  10.城市建成区加油站提供《排污许可证》,其他地区加油站提供《排污登记表》;
  11.计量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12.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3.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14.旗区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需提交的材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的,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办理换证手续。
  1.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换证申请表》 (附表 5);
  2.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加油站《油气回收合格证》、地下油罐防渗治理完成备案表;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四)办理加油站一般性变更(指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交的材料
  股份制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除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分别提供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复印件、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 6);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加油站《油气回收合格证》、地下油罐防渗治理完成备案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7)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2.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变更后的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加油站《油气回收合格证》、地下油罐防渗治理完成备案表;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3.地址变更(加油站实际位置未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的资料:
  (1)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原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政区划调整规范地址名称申请变更的,需提供行政区划调整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件;
  (5)变更后的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
  (6)加油站《油气回收合格证》、地下油罐防渗治理完成备案表;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8)企业信用情况 (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领证需提交的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市级以上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7个工作日以后向所在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领手续.
  1.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 7);
  2.企业的申请文件(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书遗失说明);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双证丢失只提供复印件);
  4.加油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市级主要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7.加油站《油气回收合格证》、地下油罐防渗治理完成备案表;
  8企业信用情况(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打印或归属地发改部门出具的信用报告 )
  三、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申报由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凡涉及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核准)、建成验收领证、投资主体转让变更、证书到期换证、遗失补领证、一般性变更事项,全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短缺。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核准)、建成验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主体转让(包括整体转让,控股方股权向非合伙人转让)变更等,由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后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二)行政服务类事项。包括《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一般性变更、遗失补领证等,由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申报资料“旗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严把初审关。加油站规划确认(核准)和成品油零售许可事项均由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要严把初审关。企业的各项申报资料按顺序编排目录装订成册,资料中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经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压缩办理时限。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压缩 1/10,即18个工作日内办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服务类事项办理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压缩 1/5.即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旗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完善信用管理,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统计及数据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按时组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审查,对无故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旗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务局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五、其他事宜
  (一)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简化分管局长签字盖章、局务会或党组会研究等审批程序,充分授权市商务局首席代表在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办理,进一步优化商务领域审批“一站式”服务。
  (二)待签订《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职能事项和资产等划转备忘录》后,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本级划转后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业务的受理、审核、发证(批复)等工作,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行业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本通知下发后,《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关于对加油站规划确认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等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的通知》(鄂商发[2021]8号)文件即时废止,此前所发文件规定与此文件内容相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若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2021年8月25日
  -
 
时间

2021-08-25 16:14

来源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作者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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