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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委托招商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宣传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及营商环境。根据工作实际,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决定公开委托招商。
  一、委托内容 
  (一)积极对外宣传鄂尔多斯市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
  (二)联络所在地区及其他地区大型企业,搜集并提供各类投资动态信息。
  (三)组织介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客商前来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及论坛;引荐资金、项目、急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协助招商工作组赴其所在地区或有关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在其所在地区策划、组织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五)外商投资。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对象 
  本方案所称委托对象是指境内与鄂尔多斯市商务局签订《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委托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重点行业排名100强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等大型公司; 
  (二)经合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中介机构、商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校友会等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专业咨询机构; 
  (四)国家级、省级重点发展产业基金管理机构; 
  (五)重点发展行业内的重要专家学者或科研人员及其他有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委托区域
  海南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北省、天津市。
  四、委托程序和方式 
  (一)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在网站发布委托招商公告5个工作日内,具备相应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申报提交以下材料(可邮寄): 
  1.填写《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报表》。
  2.委托对象详细履历。 
  3.委托对象招商资源介绍。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党政大楼B座813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588180。
  (二)鄂尔多斯市商务局投资促进科对报名材料初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定。 
  (三)委托对象名单确认后,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颁发鄂尔多斯市商务局招商顾问(单位)证书。 
  (四)《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工作职责及任务、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约定等。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五)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协议期满后,招商成效突出的委托对象,优先参与下一协议期委托招商工作。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 
  根据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寻找合适客商并推荐项目,每月提供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需求、带动性强的招商引资项目线索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在协议期内邀请来我市考察企业(中层及以上高管带队)不少于5家。在协议期内引荐(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新签约项目不少于3个。协助我市引荐、洽谈知名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高端连锁餐饮酒店、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外商外资、高端制造、新能源等)不少于5家。协助我市引荐、洽谈行业专业协会(现代服务业、高端连锁餐饮酒店、商业综合体、现代物流、外商外资、高端制造、新能源等)不少于2家。
  五、经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对象工作经费10万元/年。
  (二)委托招商经费由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向委托对象拨付。 
  (三)《合作协议》签订后,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及时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对象拨付经费3万元。
  (四)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考核认定委托对象工作任务完成过半时,按照《合作协议》再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对象拨付经费3万元。
  (五) 协议期满,鄂尔多斯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委托对象完成招引项目任务的,鄂尔多斯市商务局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委托对象支付剩余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再支付剩余经费。
  (六)委托对象须向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出具符合财务规范的发票或收据凭证。 
  六、日常管理 
  (一)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委托招商工作的日常管理。向委托对象提供我市投资环境及招商要素介绍、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发展产业招商指南等;及时通报鄂尔多斯市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合作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和拟对接重点企业需求。 
  (二)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与委托对象保持日常联系对接。及时联合各旗区、园区(开发区)招商部门跟进委托对象提供的项目信息,必要时提请各旗区、园区(开发区)主要领导协助推进。
  (三)委托对象在接触到相关项目信息时,须及时报鄂尔多斯市商务局登记备案,作为委托招商引进项目认定依据。
  (四)引进项目的确认。委托对象引进的项目,由项目落户地根据相关规定审核确认为准。
  七、监督机制 
  (一)委托对象应遵守《合作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受托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委托对象如违反委托招商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可依法终止《合作协议》。
  (二)对引进项目和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委托对象,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依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鄂尔多斯市商务局负责经费管理及监督使用。
  鄂尔多斯市商务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鄂尔多斯市商务局委托招商委托对象申请表.docx
时间

2021-12-1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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