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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府发〔2023〕4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鄂尔多斯市支持外贸企业扩大 
进出口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全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加快引导流失外贸业务回转,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外贸企业诉求,围绕“四个世界级产业”打造外向型产业集群,在已出台的《鄂尔多斯市对外贸易发展支持政策》(鄂府发〔2021〕310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若干政策措施。 
  一、增加出口物流补贴。对外贸业务转回鄂尔多斯且进入综合保税区形成产业链的生产型企业,市人民政府按照0.08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出口奖励。在此基础上,按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人民币分别再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且给予国内段运输费用50%的支持,国内运输费年度补贴上限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二、支持贸易规模扩大。对外贸业务转回和吸引总部贸易额转至鄂尔多斯的贸易型企业,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对外贸易发展支持政策》(鄂府发〔2021〕310号)基础上,其转回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6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三、压缩出口退税周期。对外贸转回鄂尔多斯的企业,为保证企业出口退税及时到账,市税务局指定专人提供出口退税帮办服务,确保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在资料齐全前提下全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解决出口结算困难。对外贸转回鄂尔多斯的企业,为确保出口转回企业结汇正常开展,市外汇管理局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易货贸易等模式结算问题。(责任单位:市外汇管理局) 
  五、打通出口运输通道。出口至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家货物只有陆海联运解决方案,运输周期长、成本高,东胜区、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进东胜西铁路物流基地尽快建成投运,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公司,对接铁路部门争取中欧班列计划,打通铁路直通运输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运输通道。(责任单位:东胜区、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鄂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加大人才招引力度。按季度调度相关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招引力度,持续组织外贸企业开展“暖城之邀”招工引才活动。扩大人才和就业政策宣传覆盖面,做到政策应享尽享。推动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培育本土人才。扶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引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扩大专业性展会支持范围。在国家、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展会外,对企业提出的外贸类专业性展会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参加,按照展位费、人员交通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上限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支持外贸企业融资。市财政局根据《鄂尔多斯市十项金融赋能行动方案》(鄂府发〔2022〕109号),设立5000万元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出台《鄂尔多斯市外贸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对外贸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短期贸易周转融资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九、开展外贸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外贸形势分析、外贸政策、实操业务培训不少于1场次,邀请国内知名外贸专家授课,邀请典型外贸企业作经验交流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强化外贸招商引资。组织开展外贸专题招商引资活动,每年引进长三角、珠三角、粤港澳等地区外贸企业不少于5家。引进1—2家大型外贸供应链企业与我市国有企业合作组建合资公司,帮助我市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化工、羊绒、新能源等产品,引导传统内贸企业转型发展外贸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此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补贴资金按季度兑现,支持标准每年度研究一次,所涉及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政策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时间

2023-07-28 13:57

来源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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