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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现将我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区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力度,规范自治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精准分析研判商务领域诉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举报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和企业(以下称“举报投诉人”)通过电话、互联网、信件、传真、来访等方式的商务领域举报投诉。
  第三条  商务举报投诉工作坚持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与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筹负责组织、督导、协调自治区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及时与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的组织、督导、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的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为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  举报投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商务部门职责范围内;
  (二)有明确举报投诉对象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可靠来源渠道;
  (四)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五)其他涉及商务领域举报投诉事项。
  第三章  受理和转办
  第八条 “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办商务领域举报投诉事项,由自治区商务厅受理。
  第九条  对于“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事项,填写《12345事项转办单》转至各相关业务处室、驻政务大厅、直属单位,由各部门“企业服务政策专员”协调解决。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接到涉及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诉求,应填写《12345事项转办单》以传真、电话等方式转至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商务厅。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反馈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完善各办理环节工作流程,实现社会公众和企业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
  (一)统一受理:由“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过电话、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渠道统一受理。
  (二)处理流程:根据诉求的性质、内容、涉及领域、部门等,采取直接解答、事项转办、专员解答等方式进行办理。
  (三)限时办理: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联系服务对象,沟通诉求,在规定时限内答复。
  (四)答复认定:各部门的答复意见要规范具体、完整有效。各部门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转办工单,应及时申请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能按时办结的转办工单,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出延时申请。
  (五)办结回访:“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对各部门办结事项进行满意度调查回访,并对回访满意度进行反馈;对满意度低的各部门要进行核实整改。
  第十二条  建立全区共享共用的知识库,各业务处室、驻政务大厅、直属单位根据政策调整、热点事件等及时维护知识库。
  第十三条  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落实有效、追责有据、问责有力的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诉求工单的跟踪、催办和督办。
  第十五条  驻厅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负责对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综合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时间

2023-07-28 15:53

来源

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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